
陈年旧伤“包装”成新伤、小伤换人拍片变重伤、诊断报告P图做申报……张某凭借一套熟练的工伤造假操作,为十余人骗保骗赔超过百万元。2025年3月12日,丹阳市法院宣判了张某等人诈骗案,以诈骗罪判处张某等13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十一年不等,部分适用缓刑,并处罚金。

2025年2月,徐某来到某特种材料公司应聘,自称有十多年类似岗位工作经验,顺利被录用。然而,仅仅11天后,他因公受伤。同年3月1日下午4点左右,公司办公室主任殷先生接到保卫科电话,称徐某在车间受伤。殷先生派人送徐某去医院,自己也赶往会合。急诊科医生给徐某拍了片子并处理伤口,嘱咐他回家休养。但第二天早上,徐某突然要求入院治疗,坚持要住院输液。这让殷先生感到疑惑。
随着保卫科核查推进,殷先生发现更多疑点。3月1日正值农历二月初二,全公司放假一天,且徐某操作的设备自2月27日起就处于停工待修状态。当天下午3点左右,徐某曾联系厂长反映设备无法正常使用,厂长告知他不要再操作。综合种种情况,殷先生怀疑徐某故意制造工伤事故,于是报案。
公安机关调取了徐某的就医记录,确认其强烈要求住院治疗的事实。进一步调查中,民警发现徐某曾在2022年受伤并于2023年2月申报工伤,经比对,其工伤申报材料中的病历资料与医院不符。随后,张某进入警方视线。
经核实,徐某的工伤申报由张某帮忙办理。除了徐某外,张某还帮助多人办理过工伤申报,这些人的材料均存在造假情况。2025年3月20日,公安机关对张某立案侦查。
徐某此前一直在各地打工,2007年来到丹阳,2021年进入一家工具公司上班,负责收料。2022年7月中旬,他在收料时夹伤左手中指和无名指,去医院拍片显示无名指骨折。经老乡介绍认识了“张律师”即张某,张某说能帮他认定工伤多赔些钱。
在张某的指点下,徐某又去医院给右手小臂肘关节拍了个片子,这个部位20多年前爬树时骨折过。张某表示单左手无名指骨折只能认定十级伤残,如果加上右手肘关节的旧伤就能多评几级。最终,徐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,收到工具公司和工伤保险基金赔付的18万余元,支付给张某6万余元报酬。
张某透露,他让徐某去医院拍右肘关节的片子,把检查报告拿到广告店P图,将“右肘关节陈旧性骨折伴畸形愈合”改为“右肘关节骨折伴畸形”。再用两处骨折的病历材料申报工伤,教徐某在面对评残鉴定专家询问时强调手有功能障碍。这套操作他已多次实践,熟稔于心。
初中毕业后,张某一直靠打工维持生计,自学法律知识,逐渐开始帮别人做法律方面的事务。随着接触的人员和接手的事务增多,他发现了赚钱的门道。张某从2020年开始专做工伤代理,最初按正规流程收费透明。后来他发现通过伪造材料可以获得更多赔偿,便开始操作。
张某利用医院检查时不进行人证互验的机会,拿着当事人的身份证挂号,让实际有伤的人来拍片检查,得到写着当事人名字的身体相关部位受伤的影像片。他还通过P图修改病历材料和影像报告,伪造报告和模仿医生手写的病历、诊断书,去医院缴费处盖章,然后提交给人社部门和用人单位办理工伤申请、伤残评定。
2025年5月下旬,丹阳市检察院依法对张某批准逮捕。为固定完整的证据链条,检察机关提出6条侦查意见,引导公安机关补充门诊病历资料、证人证言等材料20余份。在此基础上,将医院原始病历资料与工伤认定申报材料、劳动能力鉴定材料进行比对,查明张某伙同他人通过伪造病历、篡改影像诊断报告结论等方式申报工伤认定、伤残评定的情况。
2025年7月,案件移送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起诉。该院查明,2020年至2024年,张某伙同代某、龚某、虞某、徐某等人,通过提交虚假病历、找人代拍影像片等方式伪造伤情进行工伤认定和伤残评定,骗取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赔偿款共计103万余元,张某非法获利29万余元。
2025年11月11日,检察院以诈骗罪对张某等13人提起公诉,并结合部分人员有自首、自愿认罪认罚、积极退赃等情节,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。2025年3月12日,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,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一年,并处罚金15万元;判处代某、龚某、虞某、徐某等12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三年不等,均适用缓刑,并处罚金。
针对该案暴露出的基层诊疗管理、工伤认定审核等多个环节的监管漏洞,丹阳市检察院向多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及落实协商函。相关部门回复,将从完善内控机制、推动信息共享等方面实现多部门协同监管,加大监督检查力度,加强政策宣传,守护好人民群众的“救命钱”“看病钱”。
检察官提醒,行政机关应实质性审核工伤认定材料高效率配资开户,严查协助伪造工伤等行为。企业也应加强内部管理,堵住管理漏洞。广大群众需提高法律意识,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,切莫受利益诱惑误入歧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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